2006年4月27日,星期四(GSM+8 北京时间)
浙江法制报 > 第六版:服务 改变文字大小:   | 打印 | 关闭 
刑法修正案草案:瞒报安全事故者最高可判七年
  据新华社 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次审议的刑法修正案(六)草案,增加了对重大安全生产事故犯罪处罚的有关规定。根据规定,在安全事故发生后,负有报告职责的人员不报或谎报事故情况,贻误事故抢救,造成事故灾害扩大,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有些全国人大代表和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及一些地方提出,目前刑法对重大安全生产事故犯罪作的规定,已不能完全适应惩治重大安全事故犯罪的需要,建议作适当补充修改。
  按照目前草案的规定,强令他人违章冒险作业,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情节特别恶劣的,对直接责任人员的最高刑由原刑法中规定的七年有期徒刑提高到十年有期徒刑。
  草案还规定,因安全生产设施或者安全条件不符合国家规定,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恶劣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